李锦:绝大多数亏损企业不能搞债转股
文章来源:国资小新网联网时间:2016-12-07
距离国务院发布积极稳妥地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和以及市场化银行债转股指导意见刚刚过去了一个月。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在11日的新闻发布会。我对第一财经日报明确表示,绝大多数亏损企业不能搞债转股。搞债转股的,政府不能包办,一定要市场化、法治化。
债转股是去产能、化解国企债务难题过程中的治标之举,只对于部分有发展前景、易于盘活的企业适用,绝大多数亏损企业不能这么搞,债转股不应该大范围推广。不能全都采用债转股的方式降杠杆为企业脱困,把风险和包袱全部转移到银行机构身上。“高负债—债转股—重新大幅举债”,这样的恶性循环不能重演。但是,去产能任务压力大,不用这个方法也不行。
国务院10月10日正式公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新一轮债转股拉开帷幕。与1998年实行的那一轮债转股相比,这一轮债转股强调市场化、法治化。10月26,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改委牵头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债转股目前已有案例落地,出现一批案例。比如建设银行与武钢集团、云南锡业集团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采取了社会化募集资金方式,成功实施债转股方案,在降低企业杠杆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的同时,也推进了企业改革,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11月8日中国建设银行与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合作协议,由建设银行安排150亿元资金与广晟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合作,这是广东省内首单省属国有企业市场化债转股合作项目落地。
11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与广州市国资委、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协议,由建设银行或其关联方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出资100亿元与广州交投集团展开“债转股”项目。
11月10日,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渝签订了市场化债转股合作框架协议,建设银行以多种方式向重庆建工控股提供总金额100亿元的资金,支持其增资本、提利润、拓市场。这也标志着重庆市首单国企市场化债转股工作迈出步伐。
债转股拉开序幕,一些经营困难、被债务压得喘不过来的国企松了口气,认为总算等到了“救命稻草”。债转股客观上会对困难国企起到缓冲作用,但如果把脱困希望完全寄托在债转股上,恐怕是想错了。
上一轮债转股,的确有产能落后且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反倒存续下来,但是多数不成功,影响了市场正常的优胜劣汰。正是吸收以往经验,此次债转股特别强调是“市场化债转股”,不能变成一些企业的“免费午餐”。
20世纪末,“债转股”曾经在我国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时大量采用,被视为国企解困三大政策之一。国家经贸委(2003年被撤销并入国资委、发改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发布《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同年9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建材集团签署北京水泥厂“债转股”协议,这是我国第一次真正的“债转股”运作,在此轮不良资产处置当中,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置了约4000亿不良资产,占比约30%。
从历史上“债转股”的经验看,“债转股”完成后的收益主要来自分红、股权转让或资产重组。银行成为股东之后,有望更加深入地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甚至通过投贷联动、并购贷款等方式,推动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的战略性重组兼并。
从国际上看,在1929年的金融危机、股市崩溃和经济萧条之际,意大利就曾将企业无力归还的贷款转化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之后意大利政府成立了伊利亚控股公司,由其购买银行持有的企业股权,对这些企业进行重组,重组成功后,再把企业卖给私人。
美国、日本在几次金融危机时处理不良资产的模式与中国“四大AMC(资产管理公司)”模式并无二致,即由政府筹建资产管理公司统筹,背后以财政力量不断消化坏账。
允许商业银行“债转股”基本目的是一石二鸟,一方面银行的不良资产变成投资就是正常资产,防止银行不良率出现大幅上升,账面上比较好看,同时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不用付息。
与其他国家处理不良贷款的方式相比,我国“债转股”是一个通常的做法,关键的问题在于必须要按照市场的原则,由企业、银行、金融机构由自主谈判来决定,不能由政府指令来做,否则埋下的隐患非常大。企业本身没有市场前景,就应该让他破产,不应该让它通过‘债转股’方式继续生存。僵尸企业就不能这么做,该退出市场的就应该退出市场,老是希望转移、延缓风险,最终风险只会越积越大。
站在监管层角度,我们认为对于债转股企业资质的认定应该会较为谨慎,以防止将僵尸企业的风险传导至银行体系和潜在的利益输送发生。
从银行本身来讲,很多是不会同意‘债转股’的。“债转股”将对银行产生四点影响:第一,不良资产“债转股”,将降低账面不良额和不良贷款率,提高拨备覆盖率,缓解银行核销压力;第二,增加资本占用,目前企业贷款风险权重为100%,不良资产“债转股”后,风险权重将为400%;第三,拉长回收周期,降低资产周转率,但未来的退出机制有待厘清;第四,对银行股影响为中性,实施进度和效果仍有待检验。
最近,既有中钢集团、云南锡业等央企、地方国企率先开始债转股,也有东北特钢这样的国企履行破产程序。
只想债转股而不同步改革是不行的。对于长期亏损、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国家早已明确要“清理退出一批”“依法破产”,这既是去杠杆、去产能过程中正常的市场化手段,也是国有企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
光想着借债发展更是不可能的。“高负债—债转股—重新大幅举债”,这样的恶性循环不能重演。此次市场化债转股做出一系列约束性安排,强调债转股协议中要对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降而复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这意味着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处理好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审慎经营,不可过度负债。
债转股最近有加大规模的势头。虽然是改革的手段之一,但是不能将其当国企脱困捷径,更不能把实现债权转股权、负债率下降就看作脱困成功。